8月15日下午,在南沙区街坊之家成功举办主题为“民法典继承案例分析”的讲座活动。此次活动是“多元文化,共融发展”——粤港澳社区融合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旨在通过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分享,提升社区居民特别是长者群体对财产管理的认知和能力。讲座特别邀请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金融理财师、资产管理师陈熹先生担任主讲,吸引了约10名来自香港等不同地区人士参与。
陈熹以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基础,结合生动的案例,为参与者解析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各项条文,内容涵盖了继承编中的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产处理等关键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 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案例:
企业家王总和小王是父女关系,在同一场车祸中去世,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由于王总除了女儿小王没有其他继承人,而小王有继承人(即女婿小汪),因此推定王总先死亡,小王后死亡,王总的财产由小王继承后,小王的财产(包括继承王总的)由其丈夫小汪全部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
小丽父亲去世后,遗留父母共有的房产一套。小丽为独生女,本以为房屋过户很简单,继承时发现,因父亲去世时奶奶健在,奶奶分得了父亲遗留的1/2房产中的1/3,即1/6房产。奶奶去世后,奶奶的份额由其四个子女继承平分。由于大爷已去世,大爷所继承的1/24由三个儿子代位继承,各自1/72;小丽代位继承父亲的1/24;奶奶去世后离婚的三叔三婶各继承了1/48,远在海外的小姑继承了1/24。
因没有遗嘱,独生女小丽在继承时遇到极大麻烦。即便所有亲属都放弃继承,也需要所有人同时到场公证处填写放弃继承书,对于工作生活在天南海北,甚至有些从未谋面的亲属来说,小丽的继承之路遥遥无期。
在谈及遗嘱的订立与管理时,陈熹详细介绍了订立遗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遗嘱的法律效力、订立程序及见证要求进行了讲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陈熹还为参加者介绍了遗嘱库的功能与优势,提醒大家在订立遗嘱后妥善保管相关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执行。
活动现场氛围热烈,参与者们有疑问时会积极向讲师提出,或者单独询问。
此次讲座举办的成功,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市民对于继承、遗嘱以及相关服务的需求。为此,“新家园”将会结合服务对象的需求适时地设计和推进相关工作,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
撰文:Juno(实习生)
拍摄:Juno、Hero
审核:Tammy、He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