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创科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12月13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以促进及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到香港的安排。
按今年6月创科及工业局与国家网信办共同签署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的协议框架,《大湾区标准合同》为首项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便利措施,让大湾区内地城市和香港两地的个人及机构可以按自愿原则及统一的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大湾区标准合同》将简化涉及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之间就内地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安排,同时免除了内地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数量限制,以及简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评估内容。
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共同有序落实《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惠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及香港各行各业;资科办将于本月开展《大湾区标准合同》先行先试安排,首阶段会公开邀请对跨境服务需求较为殷切的银行业、征信业及医疗业机构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适时检讨首阶段先行先试安排,以期将便利措施进一步推展至其他界别。
创科及工业局发言人表示:
“我们衷心感谢国家网信办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大力支持。《大湾区标准合同》为便民利企的措施,一方面有助降低企业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成本,促进区内跨境服务的提供,另一方面推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助力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发言人续说:
“《大湾区标准合同》属于行政措施,并不影响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对条例的遵守情况作出监察及监管,香港个人资料的处理及出境会按自愿原则并按照《私隐条例》受规管。”
有关《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的详情,请参阅资科办设立的专题网站。
信息来源: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