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指定监护、监护人资格撤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二、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宋某有宋某1与宋某2二子,宋某与艾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经宋某2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某2为宋某的监护人。
现宋某1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撤销宋某2监护人资格,变更自己为宋某的监护人。理由是被监护人宋某从2014年生病起至今一直由宋某1照顾,其日常生活全部由宋某1和保姆负责。同时,宋某2作为宋某的监护人,分别于2021年8月和2021年9月将宋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以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成交价转让给宋某2的妻子,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宋某2不同意变更监护人,称其变卖房产的行为是为了父母养老医疗,其对于父母财产的支出是合理的,有利于维护父母生活、医疗权益。同时,宋某2认为宋某1给保姆的支出不合理,存在侵占父母财产的嫌疑。
本案的焦点是宋某2低价变卖房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35及36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宋某的监护人宋某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宋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出卖,虽其抗辩是为父母生活、医疗之用变卖房产,但宋某及艾某夫妻两人的退休金收入足以支撑起养老费用,且宋某2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支出。故其低价变卖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宋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宋某1要求撤销宋某2的监护人资格于法有据,予以准许。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因宋某1现与宋某共同生活,由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履行监护义务,故法院对宋某1申请作为宋某的监护人的请求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宋某2为宋某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宋某1为宋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和启示
1.监护人应当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要求监护人综合全面维护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包含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宋某2低价转让被监护人宋某房产的行为并非出于维护宋某合法权益的目的,事实上损害了宋某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监督监护人行为,在其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损时进行法律惩处。老年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在设置监护人的基础上,其他与老人关系紧密的个人、组织应当予以监督,防止出现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案中,宋某1发现宋某2侵害被监护人宋某合法权益后,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及变更监护人诉讼,事实上发挥了监督作用,有效维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信息来源:国家民政养老服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