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指定监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监督
二、基本案情
蔡某有精神残疾,经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均离世,妻子及儿子均患有精神残疾,一家三口现居住于某精神卫生机构。
现蔡某哥哥蔡某1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自己为蔡某监护人,并报告了对蔡某的人身及财产监护计划,表示自己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蔡某的合法权益。但蔡某之前曾表示:希望由公证处担任其监护人,担心近亲属觊觎其财产故不信任,反对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
本案的焦点是蔡某选择自己监护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能否排除蔡某1或其他组织、个人担任其监护人的效力。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根据法院调查,蔡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且对选择监护人的表示能说明理由,故蔡某选择监护人的表示是其真实意愿。但若排除其所有近亲属的监护权,将会使蔡某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不利于其最大利益。蔡某1自蔡某入院治疗后一直负责其人身及财产相关事务,且以明细账目的形式管理蔡某财产并由蔡某另一兄弟蔡某2签字确认;同时,蔡某1制定的相关监护计划有利于蔡某的健康恢复。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指定蔡某1为蔡某监护人,同时每月应向蔡某2和蔡某居住地村委会提交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财产监护及人身监护的书面情况说明。
三、典型意义和启示
1.具备表达一般意愿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意愿真实。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被监护人蔡某被法院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认定真实有效。对此法院认为,蔡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尚存一定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且对于其选择监护人的表示尚能说明理由,所以蔡某尚具备表达一般意愿的能力,其选择自己监护人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意愿。
2.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被监护人蔡某选择监护人的表示,是否可以产生排除申请人蔡某1或其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效力。对此,法院认为:在蔡某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其并未与公证机关等组织签订意定监护书面协议。若排除蔡某所有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将导致其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不利于最大利益的实现。而自蔡某入院治疗时起,申请人蔡某1对其财务进行管理,并记录支出明细,由蔡某其他兄弟姐妹签字确认,同时作出了有利于蔡某健康恢复的监护计划。所以法院认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蔡某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时采取必要监督措施以限制监护人滥用监护权。
3.通过监护监督限制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本案中,蔡某1表示若被指定为监护人,愿意每月定期向蔡某其他兄弟姐妹和居住地村委会公示有关蔡某人身及财产监护情况的书面情况,明确同意将该义务以判决主文的形式予以固定。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法院指定蔡某其他兄弟姐妹为监护监督人,要求申请人蔡某1定期向其提交有关蔡某财产监护及人身监护的书面说明,以限制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