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变更监护人
二、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毛某与被申请人牛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牛甲为二人之女。2018年,毛某在家中摔倒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经法院宣告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牛某作为监护人。
现牛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牛某监护人资格,变更自己为毛某监护人。理由一方面是牛某在担任监护人后因自己养殖场事务繁忙,无暇顾及被监护人生活及治疗,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是毛某住院时是自己悉心照顾。牛某不同意牛甲的申请,称(1)自己与毛某系合法夫妻,已被法院判决指定为其监护人;(2)自己具备继续照顾毛某的意愿和能力,通过经营牛场每年产生固定收入,个人承担了毛某之前所有的生活、治疗、护理费用;(3)毛某住院期间由自己照顾,牛甲的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4)牛甲申请撤销自己监护人资格是为了霸占卖房款,且剩余房款已被其窃为己有,至今未归还,自己已代毛某某就索要房款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牛甲及其配偶均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支付毛某治病、生活、护工等各项费用。另外,牛甲对毛某的病情持消极态度,希望放弃治疗。
本案的焦点是牛某是否依法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法院调查及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牛某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或存在其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同时,法院敦促牛甲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牛某依法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给予毛某更多关照,双方共同照顾好毛某。故法院判决驳回牛甲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
1.落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被监护人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应正确履行监护义务,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时,有关个人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以便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牛某存在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由,且牛某自毛某生病以来一直承担着监护义务,合理履行了监护职责,应当继续由其担任监护人。
2.树立“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监护理念。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年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监护人能否履行监护职责,依法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以及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是实践中的难点。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夫妻间亦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对失能老人的监护应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以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的家风建设。真正关注失能老人的身心健康,给予更多的照顾和陪伴,让其老有所依,安度晚年。
信息来源:国家民政养老服务公众号